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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偷、逃、抗、骗税的处罚准则

  一、偷税的处罚 

  (一)偷税的行为 

  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。纳税人不申报、申报不实,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,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。按税法规定或由税务机关委托,代表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、代扣、代缴税款的单位或个人,负有征收、扣缴税款的责任,在法律上被视为准纳税义务人。因此,扣缴义务人、委托代征人采取上述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的,也属于偷税行为。 

  (二)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 

  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%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的税款,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。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%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,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。 

  (三)对偷税行为的刑事处罚 

 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%以上不满30%,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;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%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。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单位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按前述规定处罚。 

  二、逃税的处罚 

  (一)逃税的行为 

  逃税,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,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,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。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: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,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。同时,纳税人有转移、隐匿财产的行为,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的后果。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。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、伪造帐目,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;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,但采取转移、隐匿财产的手段,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。 

  (二)对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 

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,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,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,数额不满1万元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,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。 

  (三)对逃税行为的刑事处罚 

  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,对逃税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;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。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,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,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,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。单位犯逃税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依上述规定处罚。 

  三、抗税的处罚 

  (一)抗税的行为 

  抗税,指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。这里所说的暴力,指对税务人员实施身体强制,包括捆绑、殴打、伤害等手段,使其不能或不敢要求行为人纳税的情况;这里所说的威胁,指以暴力相威胁,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,使其产生恐惧,不敢向行为人收缴税款的情况。 

  (二)对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 

  抗税行为情节轻微、未构成犯罪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,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。出口企业拒绝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检查,提供退税资料、凭证的,除令其限期纠正外,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。 

  (三)对抗税行为的刑事处罚 

  犯抗税罪的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税款外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;以暴力方法抗税,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,分别以伤害罪、杀人罪处罚;拒绝、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。 

  四、骗税的处罚 

  (一)骗税的行为 

  骗税,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,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。骗税行为与偷税行为的区别在于: 

  1、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;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,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。 

  2、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、虚报价格、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;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。 

  (二)对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 

 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,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,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 

 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,未构成犯罪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,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。 

 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,包括虚开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、虚抬价格、假冒或虚报出口,以及在进口中以多报少、假捐赠等逃税行为的,一经查实,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,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。 

  企业骗取出口退税,情节严重的,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。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,一律不予退税。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,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。 

  (三)对骗税行为的刑事处罚 

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,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,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以外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纳税人缴纳税款后,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,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,依照偷税的规定处罚;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,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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